6月1日,记者从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这源于今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据了解,草案共9章70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经营者不能提供一次性用品
记者从《草案》了解到,从源头减量来看,《草案》拟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为此提出,邮政、快递企业应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草案》称,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按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个人乱投放垃圾最高罚300元
记者在《草案》中注意到,在法律责任这一块,对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文字:李星
小编: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