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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酒类广告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4-11-07 01:25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涉及酒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行为作如下提示:


一、酒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二、酒类广告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三、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四、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不得含有色情、暴力、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属于保健食品或非处方药品的酒类,广告发布前需经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酒、非处方药品的酒类广告。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酒及属于非处方药品的酒类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保健酒、非处方药品的酒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六、普通酒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酒类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七、酒类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质量、规格、成分、生产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八、酒类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且标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不得做广告。


九、酒类广告中涉及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的,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奖项表述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十、酒类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十一、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中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十二、酒类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十三、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酒类商品,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酒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酒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酒类商品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提醒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酒类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当理性、客观看待广告内容,发现违法广告行为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