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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村规民约移风易俗】村头普法为彩礼 移风易俗正当时

发布日期:2024-05-06 16:51

九龙融媒讯(记者 冉冉)4月28日,阳光灿烂,西彭镇长安村村民围坐在长安村村民委员会院坝,参加市五中法院、区法院联合举办的“治理高额彩礼 推进移风易俗”法治宣传活动。

院坝内,5G“车载便民法庭”为群众播放了法治宣传片和情景小剧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村民了解了国家对于彩礼的明确规定。西彭法庭庭长叶倩青就彩礼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向村民进行了解读。市五中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宋扬向群众解读新规定中关于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彩礼返还规则、共同生活认定规则等重点问题,介绍了高额彩礼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在婚姻关系中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倡“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呼吁群众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相互攀比之风,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文明意识。

随后,西彭法庭“双姐工作室”干警结合涉彩礼纠纷案例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分析法理、道清情理,一对一为居民们答疑解惑,同时向村民发放“治理高额彩礼 推进移风易俗风”宣传册,呼吁大家婚事新办、喜事简办,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树立新型婚恋观。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彩礼从简,婚事新办……”在仔细阅读完《长安村村规民约》后,村民代表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倡导简约适度的婚嫁风尚,为构建文明、和谐、美好的村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家有一子一女,现在都成家了。女儿结婚时没有要彩礼,儿子娶媳妇时儿媳妇也没有要求彩礼,无论是嫁女儿还是娶媳妇,我们都没有大操大办,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家风的问题,彩礼也不能发家致富对吧?”67岁的长安村村民孟大爷说,当天的法治宣讲让他从法理上明白了高额彩礼的不合理性,更加确定要把好家风、好家训传承下去。

区法院西彭法庭庭长叶倩青表示,近年来辖区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法院治理高额彩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创新普法模式,依托西彭院落微自治、铜罐驿诉源治理中心,通过法治宣传,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方式让彩礼治理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坚持纠纷预防为主,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方式,向村民传递彩礼从简、喜事新办的婚姻理念,将法治宣传与溯源治理相结合,让矛盾在源头进行化解,切实减少诉讼增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